四川知其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金”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1四川知其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金”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82309号“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8791号“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第1575136号“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2)、第5229867号“黄金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3)、第5989429号“黄金冰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4)、第7069806号“黄金 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5)、第7108523号“黄金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6)、第7752524号“枣黄金ZAO HUANG 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7)、第8581128号“大喜大 黄金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8)、第11488686号“黄金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9)、第23263334号“黄金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0)、第1376577号“金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1)、第14118111号“黄金1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2)、第9670190号“黄金3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3)、第3072666号“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4)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1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10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11月16日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13核定使用的花生酱、果酱、玉米油、食用油、肉汤浓缩汁、食用橄榄油商品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10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黄金”,由于我国亦有由右向左认读之习惯,故引证商标11的主要识别部分亦可辨识为“黄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3、4、5、6、7、8、9、11、12、13、14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黄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火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82309号“黄金”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2368230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0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四川知其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食用鱼胶(2902)、加工过的坚果(2911)、食用油(2908)、肉(2901)、腌制蔬菜(2905)、蛋(2906)、食用海藻提取物(2902)、牛奶制品(2907)、干食用菌(2912)、水果蜜饯(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