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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ME COFFE•DESSERT•MEA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1
“YOU&ME COFFE•DESSERT•MEA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066853号“YOU&ME COFFE•DESSERT•M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

“YOU&ME COFFE•DESSERT•MEA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66853号“YOU&ME COFFE•DESSERT•M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体现申请人品牌精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产生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31625号"我和你"商标、第15167175号"沃伦尼YOU&ME及图"商标、第22385828号"YOU&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与各公司定制餐纸、杯子等物品聊天记录;申请商标产品包装使用证据;申请商标用于微信公众号运营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外文"YOU&ME",其含义可直接译为"你和我",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外文"YOU&ME"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66853号“YOU&ME COFFE•DESSERT•MEAL”商标:

申请/注册号:2306685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8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尹艳珊 

商品/服务项目:餐馆(4301)、酒吧服务(4301)、茶馆(4301)、快餐馆(4301)、咖啡馆(4301)、餐厅(4301)、饭店(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自助餐厅(4301)、日式料理餐厅(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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