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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纳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爱卡视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2-04
塞纳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爱卡视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1931585号“爱卡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

塞纳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爱卡视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1931585号“爱卡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65423号“爱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另,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提出转让申请,将引证商标转至申请人名下,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

  2、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爱卡”,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虽称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但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双方地址仍不一致,申请人亦未提供合理说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难以据此认定两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1931585号“爱卡视觉”商标:

爱卡视觉  

申请/注册号:21931585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17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塞纳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信息传送(3802)、视频点播传输(3802)、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3802)、提供在线论坛(3802)、为第三方用户提供电信基础设施接入服务(3802)、电视播放(3801)、无线广播(3801)、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2)、数据流传输(3802)、电子邮件传输(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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