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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44247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2-04
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44247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424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而成,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

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44247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24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而成,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582361号图形商标、第22836302号图形商标、第10705882号图形商标、第2168188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四路标网官网截图、相关证书奖项、LOGO设计证明、使用宣传证据材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造船、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造船、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2478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247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1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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