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AM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19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AM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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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6382173号“A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306583号“AM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33811号“AM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程序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计量仪表”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非医用测试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标,申请商标“AM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AMS”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放大镜(光学)、光学器械和仪器、摄谱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6382173号“AMS”商标
申请/注册号:16382173 商标申请日期:2015-02-1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放大镜(光学)(0911)、光学器械和仪器(0911)、摄谱仪(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