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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特家公司与希艺欧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美特家公司与希艺欧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12年1月12日,王建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牙签盒(美特家)”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局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29日,王建霞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成为该外观设计···

美特家公司与希艺欧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2日,王建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牙签盒(美特家)”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局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29日,王建霞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成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1230008579.8,该专利尚处于有效期内。此后,王建霞与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了《牙签盒(美特家)外观设计专利权许可协议书》,约定王建霞授权、许可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前述专利独占实施、使用、独占生产销售,许可使用期限为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同日,王建霞出具《声明书》表明在该专利许可授权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而由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包括获得赔偿权利)。2015年7月14日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家公司)。

 广州希艺欧公司(以下简称希艺欧公司)委托他人于2015年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CEO牌竹牙签(货号:Y125)的牙签盒,该被诉侵权产品2016年7月在互联网上被公开销售。美特家公司认为该牙签盒属侵犯前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希艺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CEO牌货号:Y125竹牙签的牙签盒;希艺欧公司赔偿美特家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希艺欧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裁判结果】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希艺欧公司辩称其从2007年开始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直至现在,由此可认定其对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即CEO牌竹牙签(货号:Y125)的牙签盒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是否从2007年开始生产,并无证据证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将被诉侵权牙签盒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图片比较,被诉侵权牙签盒在外观上采用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近似的设计,且被诉侵权牙签盒系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内作为商品被交易。被诉侵权牙签盒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希艺欧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也并未举证证明其依法可以免责,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美特家公司系本案利害关系人且获得专利权人的相关授权,但美特家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10万元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产品为包装物、行业利润损失合理范围等,酌定经济损失为12000元。据此判决,希艺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CEO牌竹牙签(货号:Y125)的牙签盒;希艺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特家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案涉专利产品牙签盒作为包装物是同内装的牙签一起销售的,在美特家公司就己方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到一盒牙签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牙签盒作为外包装在作为整体的一盒牙签的销售利润中所占有的比例,从而得出了合理的赔偿数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希艺欧公司及时给付了赔偿款,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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