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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诉诸法院后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采用法定赔偿方式是很常见的。由于法定赔偿的适用并未具体分析案件的具体因素,可能导致应用“刻板词”的倾向,在申请和表达···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诉诸法院后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采用法定赔偿方式是很常见的。由于法定赔偿的适用并未具体分析案件的具体因素,可能导致应用“刻板词”的倾向,在申请和表达中形成千例法定赔偿,并导致“混乱”。适用法定赔偿。

在此基础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积极扩大审判思路,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具体案件的具体内容,作出公正判断。 2018年4月8日,在“大人麻辣”商标权保护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申请“商标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并判定被告的辛辣热本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陈氏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超过5700元。这是芜湖法院首次申请“许可费倍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陈某是“红旗大麻辣烫”注册商标的独家拥有人,该商标批准的服务项目有43种餐馆,餐馆,快餐店。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红旗大男子辣味”于2009年10月被评为“芜湖十大名品”,被评为“芜湖名牌”。 2016年2月由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安徽特色小吃店”。

被告在2013年注册了一家又热又辣的热门商店,该商店在一家小餐馆经营。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11月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被告加入了“红旗大人辣和热”商店。原告判使被告使用“红旗大人辣和热”牌。被告支付了一次性特许经营费23,000元。特许经营期于2017年10月结束。特许经营期满后,被告将“Red Flag Big Man Spicy and Hot”招牌改名为“Big Man Spicy and Hot”并继续在原来的营业地址运营,并使用美国联盟网站上的“Big Man Spicy and Hot”商店用于在线销售。

听证会后,法院认定原告陈某是“红旗,大人物,热辣”的书面和图形注册商标的独家拥有人。该商标属于保护期,其法律地位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红旗大辣辣”商标在芜湖当地的辣味餐饮服务行业中,在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和良好的口碑。被告与原告达成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未续签特许经营协议,并直接将商店改为“Big Man Spicy Hot”,并且业务范围和地址与同意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地址和范围,以及在地铁在线平台的显眼位置使用“大人物辣热”构成了中国商标法的含义。商标的使用足以引起被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享有使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旗大辣热辣”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误解或混淆。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应当承担依法停止侵权和赔偿的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确定。由于侵权而被债权人;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债权人的损失或者如果是固定的,通过参考商标许可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因为原告未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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