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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葡萄酒“撞衫”引发千万元诉讼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甘肃葡萄酒“撞衫”引发千万元诉讼同为位于甘肃的知名葡萄酒生产销售企业,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紫轩酒业公司)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莫高实业公司)因葡萄酒产品“撞衫”闹上了法庭。紫轩酒业公司认为莫高实业公司···

甘肃葡萄酒“撞衫”引发千万元诉讼

同为位于甘肃的知名葡萄酒生产销售企业,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紫轩酒业公司)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莫高实业公司)因葡萄酒产品“撞衫”闹上了法庭。紫轩酒业公司认为莫高实业公司的3款葡萄酒产品外包装涉嫌模仿该公司的相关产品,涉嫌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000余万元。

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莫高实业公司赔偿54万余元。

知名酒企屡次“越界”

紫轩酒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目前葡萄酒年产能已达1万吨。莫高实业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下设6家分公司和4家全资子公司。2004年3月,莫高实业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1年9月,紫轩酒业公司发现,莫高实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莫高梅尔诺”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干红葡萄酒的外包装,实际上是模仿该公司的“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产品,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莫高实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侵权商品,销毁侵权标贴与标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后经兰州城关法院调解,紫轩酒业公司与莫高实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莫高实业公司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包装、装潢的3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全部产品,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召回流入市场的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以书面形式向紫轩酒业公司赔礼道歉。该调解书还确认:“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二者经过比对,内外包装、装潢,除各自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等排序不同外,其他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及构成元素基本一致。调解书生效后,莫高实业公司出具了书面致歉函,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未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3款涉案侵权产品。

2013年7月和9月,兰州城关法院两次向莫高实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莫高实业公司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莫高实业公司仍未履行。2013年11月,兰州城关法院向莫高公司下发了罚款决定书,对莫高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2013年11月,莫高实业公司两次向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市场召回说明书,称截至2013年11月25日,莫高实业公司已召回涉案3款产品999件,并称市场上的涉案产品已基本清零,将继续完成清理工作。

依照莫高实业公司的召回说明书,这起案件到此应该可以收场,但随后该案的发展却出乎紫轩酒业公司的预料。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紫轩酒业公司在维权中发现涉案3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紫轩酒业公司认为莫高实业公司仍然存在侵权行为,随即进行取证并予以公证,并于2014年7月9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莫高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费用50万元。

被仿企业终审获赔

嘉峪关中院审理后认为,兰州城关法院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莫高实业公司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致使涉案的3款产品仍在市场上流通、销售。莫高实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3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外包装与紫轩酒业公司“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3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及混淆,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嘉峪关中院一审判令被告莫高实业公司向紫轩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莫高实业公司不服,向甘肃高院提起上诉。莫高实业公司认为,从包装、装潢上看,莫高实业公司与紫轩酒业公司的两款产品在外包装上虽存在相似之处,但并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莫高实业公司拥有的“莫高”品牌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没必要模仿知名度低于自己的商品。

甘肃高院审理后认为,紫轩酒业公司生产的“紫轩梅尔诺”系列干红葡萄酒产品自2007年以来,屡次获得国际、国家级及省市级各种荣誉,“紫轩”商标还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此外,“紫轩梅尔诺”系列葡萄酒被嘉峪关市命名为知名商品,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紫轩酒业公司所生产的“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和橡木桶木盒等包装、装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形状是区分其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而莫高实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涉案3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包装、装潢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3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视觉上不易区分,足以误导消费者。尽管“莫高”系列葡萄酒在同一地域内也享有不低于“紫轩”葡萄酒的知名度,但其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不能体现善意,嘉峪关中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据此,甘肃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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