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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4
“PChom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156799号“PC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商号呼应,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

“PChom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56799号“PC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商号呼应,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23796号“掌上之家 P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商标局引证的第3755494号“PC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官网简介;2、行政判决书;3、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档案信息;4、撤销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Chom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PHOm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PCHOME”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5156799 9 2017年07月05日 PCHOME 网路家庭国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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