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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和谐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4
“复兴和谐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8日对第16109558号“复兴和谐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

“复兴和谐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8日对第16109558号“复兴和谐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国家大型企业,全国浓香型白酒第二协作会副会长厂,全国浓香型大曲酒最好的生产基地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92821号“和谐及图”商标、第8366278号“和谐”商标、第4964773号“和谐家”商标、第8366277号“和谐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参见第16109559号“常氏和谐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并且属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利口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清酒、汽酒、烧酒、食用酒精、白兰地商品上。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由广西南宁市双乐保健品厂于1995年11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多次转让后,引证商标一于2008年4月21日转让至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三、四均由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商标。

  三、申请人在第16109559号卷宗中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证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产品认证证书;

  2、“和谐”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的证书;

  3、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4、申请人销售合同、广告宣传照片及发票;

  5、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商标作出的裁定、判决。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复兴和谐家”,引证商标一为汉字“和谐”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二为汉字“和谐”、引证商标三为汉字“和谐家”、引证商标四为汉字“和谐家”及图形组合而成。争议商标汉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和谐”、引证商标三、四汉字“和谐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并无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16109558 33 2015年01月08日 复兴和谐家 常坤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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