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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普通合伙)“宗松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9
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普通合伙)“宗松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555215号“宗松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商号“松···

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普通合伙)“宗松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55215号“宗松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商号“松江”进行独创而成,具有明显的商品来源指向性。尽管申请商标包含地名“松江”,但其却有明显的其他含义,虽其指向上海市松江县级以上行政区,但其主要系指“吴松江”这一河流名称的含义,其用在申请商标中完全不会对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自2003年开始已经申请了大量的“松江”系列商标均最终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业界享有高度行业认知度与知名度,其主要品牌“松江”系列商标已经在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和对外宣传中广泛使用,在相关消费群体中有一定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故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主品牌的防御品牌,完全不会对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历年来所申请注册商标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所获荣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宗松江”,“松江”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在本案申请商标中“松江”仅为其中一部分,申请商标整体上不易被识别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555215号“宗松江”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5521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21 专用权期限:2019-02-21至2029-02-20

申请人: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普通合伙)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丝网(0605)、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0606)、金属法兰盘(0612)、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金属容器(0613)、金属标志牌(0614)、金属下锚柱(0617)、金属喷嘴(0602)、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0602)、金属水管阀(0602)、电缆桥架(0603)、管道用金属弯头(0602)、铁路金属材料(0604)、金属风力驱鸟器(0619)、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0602)、五金器具(0607)、五金器具(0609)、五金器具(0608)、金属焊条(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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