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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天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红牛”商标注册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无锡天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红牛”商标注册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29631号“红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1989B号“R···

无锡天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红牛”商标注册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9631号“红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1989B号“RED BULL及图”商标、第4974056号“红牛RED BUL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08694A号“RED 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961854A号“RED 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1108568A号“RED BULL及图”商标、第11227119号“RED BULL及图”商标、第45608283号“红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拥有的在先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一、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止,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二、引证商标二至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三、引证商标六、七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29631号“红牛”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2963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7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20-10-14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无锡天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内衣(2501)、运动衫(2501)、服装(2502)、服装(2503)、服装(2504)、服装(2505)、鞋(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皮带(服饰用)(2512)、婚纱(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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