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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商标注册被驳回,如何有效的提供复审材料提高成功率?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4
芜湖商标注册被驳回,如何有效的提供复审材料提高成功率?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收集并提交有力证据,费时费力,但好事多磨,证据越充分,成功率越高:1,商标使用证据:提供实际使用商标的图片、销售记录、广告宣传、媒体···

芜湖商标注册被驳回,如何有效的提供复审材料提高成功率?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收集并提交有力证据,费时费力,但好事多磨,证据越充分,成功率越高:

1,商标使用证据:提供实际使用商标的图片、销售记录、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消费者反馈等,证明商标已在市场中建立了特定的商誉和识别度。

2,市场调查报告:如有条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混淆可能性调查,用以证明消费者能够清晰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3,第三方意见:获取行业专家、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对商标可注册性的支持性意见,增强复审申请的说服力。

第62757835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7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9029718号“鐵香(鐵路)咖啡及图”商标、第9006112号“铁香(铁路)咖啡 Railway Coffee及图”商标、第9006115号“铁香(铁路)咖啡 Railway Coffee及图”商标、第9006116号图形商标、第9006113号图形商标、第34399221号图形商标、第3362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208027号“bc toy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08027号“bc to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648895号“B.to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2177936号“TROMANTIN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7936号“TROMANT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253号商标、第8876790号商标、第31970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也可关注我们的网站WUhubest.c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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