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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RS”国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6
“OTRS”国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8108号“OT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

“OTRS”国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8108号“OT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其余商品与第7484640号“OTR”商标、第6256883号“OT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10289769号“OTR”商标、第6107536号“OT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信机器和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计算机、计算机程序、用于分析人体动作或者器材的移动或者装置移动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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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6883号“OT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6883 商标申请日期:2007-09-0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09-1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0-03-21 专用权期限:2010-03-21至2020-03-20

申请人:上海桑怡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眼镜(0921)、擦眼镜布(0921)、带盒的隐形眼镜(0921)、眼镜盒(0921)、夹鼻眼镜挂绳(0921)、太阳镜(0921)、电手套(0924)、电暖衣服(0924)、电熨斗(0924)、电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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