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缤纷生活馆binfen LIFE+STYL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0
“缤纷生活馆binfen LIFE+STYL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02473号“缤纷生活馆binfen LIFE+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

“缤纷生活馆binfen LIFE+STYL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02473号“缤纷生活馆binfen LIFE+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37243号“彬芬Binfen”商标、第6331193号“滨汾Binfen”商标、第6694514号“缤纷BINFEN”商标、第14713064号“缤纷生活BINFENSHENGHUO”商标、第1343595号“豊盛人生Life Style”商标、第3578212号“BinF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360截图20240410134811631.jpg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缤纷”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滨汾”,引证商标二、三显著汉字“缤纷”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02473号“缤纷生活馆binfen LIFE+STYL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0247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黄妙芬

商品/服务项目:围巾(2511)、皮带(服饰用)(2512)、手套(服装)(2510)


上一篇:重庆封明亮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2386563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江苏工大博实医用机器人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第2428662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