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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87299号“椰岛生活家YEDAO LIFE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第59887299号“椰岛生活家YEDAO LIFE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87299号“椰岛生活家YEDAO LIFE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

第59887299号“椰岛生活家YEDAO LIFE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87299号“椰岛生活家YEDAO LIFE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667号“椰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8533号“椰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5279号“椰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1840号“椰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51626号“椰岛食品 YEDAO SPECI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51676号“椰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51736号“椰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362397号“椰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1318239号“椰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319360号“椰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662769号“YE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669477号“YE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710250号“YE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权利人与申请人系关联主体,其已同意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同意书、工商登记信息、申请商标创意内涵、在先案例决定书、申请人简介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商标专用权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的同意书,但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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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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