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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83869号“CONVENIENT 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第57483869号“CONVENIENT 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83869号“CONVENIENT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

第57483869号“CONVENIENT 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83869号“CONVENIENT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0317号“IN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2134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37550号“POWER POWER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02744号“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03702号“POWER INTEGR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05705号“HM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56223号“T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298802号“AD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159731号“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051662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051663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案例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变压器(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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