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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一young的家乡味”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一young的家乡味”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4797号“不一young的家乡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一young的家乡味”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4797号“不一young的家乡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3521号“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32760号“33号的老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52394号“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417242号“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权利尚不稳定,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不一young的家乡味”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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