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326023号“GRAETZ”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1国际注册第326023号“GRAETZ”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326023号“GRAE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93279号“GRAE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93280号“GRAE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20001号“GRAE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08006号“GA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撤三申请的报送清单。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管、浴室和厕所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水管、浴室和厕所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管、浴室和厕所装置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GRAETZ”,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GRAETZ”、引证商标四“GAERZ”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管、浴室和厕所装置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除水管、浴室和厕所装置外的其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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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浴室和厕所装置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