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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梦妍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6
厦门创梦妍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8632号“创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厦门创梦妍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8632号“创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40676号商标、第32290254号商标、第38212835号商标、第48629721号商标、第16631518号商标、第17227729号商标、第45191590号商标、第60862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创梦”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八当中,不易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18632号“创梦”商标:申请/注册号:61918632,申请日期:2022-01-04,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商标申请人:厦门创梦妍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渐美里118号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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