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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BAITIA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BAITIA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461339号“BAIT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

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BAITIA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61339号“BAIT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14321号“BAI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资料、在先注册“白条”系列商标信息复印件、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京东白条所获奖荣誉及媒体宣传、白条2016年度广告投放总结复印件、白条广告媒体调研报告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BAITIAO”,其与引证商标“BAITIAN”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未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部分为自制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61339号“BAITIAO”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6133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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