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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5364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5795364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5364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

第5795364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5364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4878号、第5806928号、第39679568号、第27397590号、第37618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95364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

申请/注册号:5795364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23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津花生好车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动运载工具(1201)、电力机车(1201)、电动运载工具(1202)、小汽车(1202)、汽车保险杠(1202)、车辆防盗设备(1202)、汽车车身(1202)、电动运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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