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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爱尔空气过滤有限公司国际注册第1637882号“PUREAIR”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普拉爱尔空气过滤有限公司国际注册第1637882号“PUREAIR”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882号“PURE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

普拉爱尔空气过滤有限公司国际注册第1637882号“PUREAIR”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882号“PURE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具有唯一指向性,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0170728号“天智新风尚 PURE AIR”商标、第21246713号“PreAir”商标、第55800634号“Preair”商标、第4343881号“PurAir”商标、第18588289号“PURIAI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英文“PUREAIR”构成,“PUREAIR”可译为纯空气等,用于去除腐蚀性气体、有毒蒸汽和异味以及电子设备环境防护的系统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用在电动介质床监测仪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未获准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腐蚀监测仪、用于去除腐蚀性气体、有毒蒸汽和异味以及电子设备环境防护的系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污物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为其企业商号的理由,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审理。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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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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