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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商集团有限公司“骆驼树 CAMEL 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深圳市爱商集团有限公司“骆驼树 CAMEL 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2069号“骆驼树 CAMEL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深圳市爱商集团有限公司“骆驼树 CAMEL 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2069号“骆驼树 CAMEL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特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4163号、第41447318、4046719、3163285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第3993666、4584311、4590702、8039704号“骆驼 CAM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八)、第8039705、12429506、11564675、3515856号“骆驼”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第4649089、8039703、7977769、8039706、12388131、35972562、35966677、35964738、11564676、36003036、36009066、40578072、53445519号“CAM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第12429566、4026346号“骆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第8039708、8039707、32570866、38683345、30481574号“CAME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国际注册第1017140号“GOLDEN 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3993664号“骆驼 CAMEL LUC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4612554号“骆驼 CAMEL SINCE19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第5038256号“骆驼 CAMEL SAHARAS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3477203号“骆驼 LUOT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第39966790号“骆驼 在外 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39994616号“骆驼 CAMEL826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第53852979号“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十八、三十九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二十六至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骆驼”图案设计而成,在所示事物形态、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至二十四、引证商标二十六至三十二,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十三的英文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均为“CAMEL”,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十四至三十六均含有相同的文字“骆驼 CAMEL”,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十七的中文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七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七分别指定使用的上衣、鞋、帽子、袜、服装、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爬山鞋、内衣、大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十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七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452069号“骆驼树 CAMEL TRE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7452069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0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爱商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沙滩防晒服装(2501)、服装(2501)、婴儿服装(2502)、服装(2502)、驾驶员服装(2503)、服装(2503)、泳衣(2503)、服装(2504)、雨衣(2504)、服装(2505)、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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