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第599250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3
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第599250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25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

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第599250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25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8174号、第28518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恳请等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估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92508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59925083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19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保险信息(3601)、融资租赁(3602)、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3602)、不动产估价(3604)、担保(3606)、信托(3608)、艺术品估价(3603)、海关金融经纪服务(3605)、募集慈善基金(3607)、典当(3609)


上一篇:北京欧应科技有限公司第59179346号“欧应”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名奢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名奢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