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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清科技有限公司“博清科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8
北京博清科技有限公司“博清科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2455号“博清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887···

北京博清科技有限公司“博清科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2455号“博清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88702号“博清 BOQTING”商标、第35537749号“博清 BOQING”商标、第39470464号“博清科技 BO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流程信息、无效宣告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42455号“博清科技”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工业机器人; 气动焊接设备; 电焊接设备; 电弧焊接设备; 激光焊接机; 激光焊接设备; 电弧焊接机; 自焊机; 电焊机; 热焊枪 

类似群 0742;0751;    申请/注册号 62442455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27日 国际分类 7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博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座19层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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