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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曼云计算有限公司“WAYSUIT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7
深圳市维曼云计算有限公司“WAYSUIT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0106号“WAYSU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

深圳市维曼云计算有限公司“WAYSUIT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0106号“WAYSU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2505753号“WAYSHARE”商标、第12279923号“E WAY”商标、第61857166号“WAY STUD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理由及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80106号“WAYSUITE”商标:

申请/注册号:6278010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2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深圳市维曼云计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计算机软件出租(4220)、计算机软件咨询(4220)、软件即服务(SaaS)(4220)、平台即服务(PaaS)(4220)、手机软件更新(4220)、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4220)、数据库开发服务(4220)、手机软件设计(4220)、应用软件出租(4220)、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4220)、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4220)、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4220)、数据库设计和开发(4220)、软件设计和开发(4220)、信息技术咨询(4220)、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云计算(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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