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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辨脸IDENTIFY FAC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5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辨脸IDENTIFY FAC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07437号“辨脸IDENTIFY FA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辨脸IDENTIFY FAC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07437号“辨脸IDENTIFY FA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744908号“辨脸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企业简介及典型客户说明;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相关证书复印件;

  4、公司相关软件著作权、专利及授权号清单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辨脸”,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707437号“辨脸IDENTIFY FACES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70743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2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计算机(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程序)(0901)、计算机存储装置(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智能眼镜(数据处理)(0901)、数据处理设备(0901)、计算机硬件(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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