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大云商”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29“梵大云商”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45094号“梵大云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与第12485523号“大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85586号“大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05322号“大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梵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45094号“梵大云商”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4509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2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杨晶晶
商品/服务项目:平面美术设计(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