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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老万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花神”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1
苏州老万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花神”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415549号“花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898247号“FL···

苏州老万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花神”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15549号“花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898247号“FLORA CHO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23231号“FL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0327号“弗罗拉 FL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花神”英文意译“FLOR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部分“FLORA”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首饰用小饰物;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钟;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首饰盒;贵金属艺术品;表;珠宝;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15549号“花神”商标:

花神

申请/注册号:2441554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苏州老万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钟(1404)、珠宝首饰(1403)、手表(1404)、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1403)、贵重金属艺术品(1403)、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1401)、电子万年台历(1404)、宝石(1403)、首饰盒(1402)、首饰用小饰物(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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