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88998图形与“格林沃 GREEN WORLD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1第23588998图形与“格林沃 GREEN WORLD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88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50121号图形商标、第6773926号图形商标、第17672636号“格林沃 GREEN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含义、视觉效果、地域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已在其他类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轮胎动平衡服务、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轮胎动平衡服务、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