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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9752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2429752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975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72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第2429752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975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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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72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风力涡轮机;电流发生器;电刷(发电机部件);马达和引擎用风扇;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机器轴;铸件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电动螺丝刀;发电机;发电机传动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模冲压机;铸造机械;水力动力设备;电动剪刀;交流发电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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