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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第2403213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1
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第2403213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032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791903号图形商标(···

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第2403213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32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791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8087号“马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扑克牌;纸牌;游戏机;滑雪板;钓鱼用具;玩具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钓具;扑克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32130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03213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健美器(2805)、旱冰鞋(2809)、羽毛球拍(2804)、运动用护腿(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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