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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68905号“奥信堡副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第10868905号“奥信堡副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50595号《关于第10868905号“奥信堡副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

第10868905号“奥信堡副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50595号《关于第10868905号“奥信堡副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49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6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92849号“CHATEAU AUS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0868905号“奥信堡副牌”商标:

申请/注册号:10868905 商标申请日期:2012-05-04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3-07-13 注册公告日期:2015-08-28 专用权期限:2013-10-14至2023-10-13

申请人:李忠勇

商品/服务项目:白兰地(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葡萄酒(3301)、苹果酒(3301)、威士忌(3301)、果酒(含酒精)(3301)、开胃酒(3301)、烧酒(3301)、樱桃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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