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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山景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景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6
广州山景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景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5790311号“山景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

广州山景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景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5790311号“山景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专注于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与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第633953号“景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长期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独特、唯一的联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并于2014年、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较强,且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刻意摹仿与抄袭,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13116867号“景田本来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此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易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4]98号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商评字[2015]第0000004943号关于第8488471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04948号关于第8097985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其他在先裁定书、决定书;3.在先判决书;4.产品照片;5.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列表;6.发票;7.2007年至2015年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广告投放证明;8.2015年、2016年的区域市场特约经销合同;9.2012年审计报告;10.深圳海关统计查询数据证明书;10.申请人的财务数据统计及缴纳税费证明;11.申请人产品的使用照片;12.申请人参与活动的照片及相关报道、证书;13.检验报告;14.申请人2016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15.申请人行业排名情况;16.申请人维权的相关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提出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6月8日作出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7月28日第1561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由高达发展有限公司于1992年4月13日申请注册,199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等商品上,经转让与续展,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4]98号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04943号关于第8488471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04948号关于第8097985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认定为在“矿泉水;蒸馏水”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述裁定现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矿泉水;蒸馏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5790311号“山景田”商标:

山景田   

申请/注册号:15790311 商标申请日期:2014-11-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27 专用权期限:2016-01-21至2026-01-20

申请人:广州山景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替他人推销(3503)、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广告片制作(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开发票(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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