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木林森mulinsen及图”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2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木林森mulinsen及图”商标撤销一案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选萍
申请人因第1975129号“木林森muli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34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第3258758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
2、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3、复审商标宣传材料;
4、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5、产品购销合同;
6、发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第159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逾期补充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7、《木林森品牌配套产品服务协议书》及相关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经核对其与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1、2、3相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石狮市宝湖木林森百货经营部于2001年9月7日申请注册,并于200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保险柜等商品上,后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专用期至2022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在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部分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属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3系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4的荣誉证书上显示标识或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5、6、7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且逾期提交的证据7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在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975129号“木林森mulinsen及图”商标:
木林森
申请/注册号:1975129 商标申请日期:2001-09-07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02-08-28 注册公告日期:2002-11-28 专用权期限:2022-11-28至2032-11-27
申请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普通金属线(0605)、金属锁(非电)(0610)、保险柜(0611)、金属钳工台(0612)、金属容器(0613)、金属焊条(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