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诉讼纠纷

达索公司与芜湖万里扬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达索公司与芜湖万里扬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法定代表人:Ro···

达索公司与芜湖万里扬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RE1533。

法定代表人:顾勇亭。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丽红,审判员:胡 娟,审判员:许 琛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民初153号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感谢你的关注,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上一篇:芜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入围安徽省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下一篇:“REN”与“韧REN”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