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与“韧REN”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0“REN”与“韧REN”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下这个案例标的信息:商品/服务 滑轮; 电焊设备; 压滤机 ;类似群 0750;0751;0753; 申请/注册号 24266924;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3日;国际分类 7;申请人名称(中文) 祝仁强;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开智北路8号。
申请人因第24266924号“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纯英文字母“OREN”构成,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01148号“韧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纫机、缝合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缝纫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由“OREN”构成,但申请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易使人认读为“REN”,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EN”文字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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