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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及图”与“世纪良基集团SHIJI LIANGJI GROUP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27
“世及图”与“世纪良基集团SHIJI LIANGJI GROUP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38016号“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

“世及图”与“世纪良基集团SHIJI LIANGJI GROUP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38016号“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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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00806号“世纪良基集团SHIJI LIANGJ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表现为经图形化设计的“世”,其与引证商标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经图形化设计的“世”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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