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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90774图形与“SK•TRIP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27
第25090774图形与“SK•TRIP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90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

第25090774图形与“SK•TRIP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90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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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09150号“SK•TR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3067号“欧维利陶瓷OU WEI LI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岗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细沙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均表现为“狮头侧影”,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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