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贝柔BEIBEIROU”与“貝柔PEIRO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28“贝贝柔BEIBEIROU”与“貝柔PEIRO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48186号“贝贝柔BEIBEIR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6032号“貝柔PEIR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在天猫、淘宝等网上商城的销售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粉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贝贝柔”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貝柔”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