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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众成汽车用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众成汽车”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1
蕲春众成汽车用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众成汽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67594号“众成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

蕲春众成汽车用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众成汽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67594号“众成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0146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47311号“天成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21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53891号“淘港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21518号“天立伟业TIANLIWE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46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62677号“众成科技 ZHONGCHE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众成汽车”与引证商标七中文部分“众成科技”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67594号“众成汽车”商标:

众成汽车  

申请/注册号:2416759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蕲春众成汽车用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质量评估(4209)、室内装饰设计(4217)、艺术品鉴定(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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