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24227号“知常”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5第24424227号“知常”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24227号“知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0289080号“知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中文“知常”构成,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24227号“知常”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2422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黄舒亚
商品/服务项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摄影(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