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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惠林万家百货连锁有限公司“飞虎”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7
潮州市惠林万家百货连锁有限公司“飞虎”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9671226号“飞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

潮州市惠林万家百货连锁有限公司“飞虎”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9671226号“飞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091481号“飞虎 FLYING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91480号“FEI HU PLAS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44386A号“飞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含义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2、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飞虎”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地使用、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飞虎”商标的恶意抢注。3、申请人的字号“飞虎”经过申请人长期推广、宣传在行业内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将会给申请人、消费者及整个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08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水泥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非金属制管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条、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具体、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飞虎”的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FEI HU”的呼叫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水泥管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非金属制管套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并不享有已注册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仅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中列明了申请人网站信息截图和以“飞虎塑胶”为搜索关键词的百度搜索、360搜索、搜狗搜索结果截图,并未提交其它使用、宣传证据。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飞虎”字号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亦未侵犯申请人的“飞虎”在先字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9671226号“飞虎”商标:

申请/注册号:19671226 商标申请日期:2016-04-1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7-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8 专用权期限:2017-08-28至2027-08-27

申请人:潮州市惠林万家百货连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货物展出(3501)、广告(3501)、广告设计(3501)、广告策划(3501)、商业调查(3502)、外购服务(商业辅助)(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替他人推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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