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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4
“海洋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7726867号“海洋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

“海洋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7726867号“海洋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835935号“海洋家 OCEAN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25059号“海洋之家 OCEAN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虽然申请人的第22433782号“海洋之家 OCEAN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尚未获准注册。但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海洋之家 OCEAN HOUSE”商标在第43类自助餐馆、旅馆预定、饭店等服务上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官网截图;2、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委托案外人申请注册域名的《协议书》复印件;3、申请人的企业名片及印有“海洋之家”文字的纸巾盒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8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活动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海洋家”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海洋之家”的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第31类谷(谷类)、活动物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将“海洋之家”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7726867号“海洋之家”商标:

申请/注册号:17726867 商标申请日期:2015-08-21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6-09-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12-14 专用权期限:2016-12-14至2026-12-13

申请人:王晓刚 

商品/服务项目:餐馆(4301)、饭店(4301)、餐厅(4301)、咖啡馆(4301)、快餐馆(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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