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法院审结首起驾协徽标剽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经开区法院审结首起驾协徽标剽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驾驶员协会徽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芜湖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赔偿原告芜湖市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营销策划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被告某驾驶员协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与被告汽贸公司结识于“芜湖市设计师联盟QQ群”,并应被告汽贸公司邀请设计被告某驾驶员协会徽标(LOGO)。原告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于2015年3月向被告汽贸公司提供被告某驾驶员协会徽标(LOGO)(以下称引证徽标)创意设计小样,后双方因设计价款未达成协议,终止合作关系。同年5月,原告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发现被告汽贸公司在被告某驾驶员协会成立大会上,擅自将原告市场营销策划公司设计的徽标(LOGO)小样略作改动后作为被告某驾驶员协会徽标(LOGO)(以下称争议徽标)使用,且在电视、网络和平面媒体上宣传推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引证徽标于2015年3月17日设计完成,不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徽标,系用众多元素组合而成的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和独创性的表达,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原告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依法对该引证徽标享有著作权。经对比,争议徽标与引证徽标从外形上看均以圆形徽章样式呈现,争议徽标与引证徽标主要的中心图案均为地图轮廓,色彩均为黄色,地图上赛车图案相同,地图背后均有四条代表道路的透视线,地图左右两边均有三颗依次排列的五角星,两者整体设计近似。争议徽标仅在中文与英文名称上与引证徽标有所区别,但该区别不影响争议徽标与引证徽标的整体相似性,且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争议徽标系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对引证徽标享有的著作权。因此,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侵权行为后果、性质、期限,作出上述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
责任编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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