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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海洋等与万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
焦海洋等与万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海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万科房地产有限···

焦海洋等与万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1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050室。

法定代表人:王名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焦海洋因与被上诉人芜湖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4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焦海洋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焦海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海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海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崔宇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项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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