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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强药业有限公司“基源三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4
湖北三强药业有限公司“基源三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662569号“基源三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

湖北三强药业有限公司“基源三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662569号“基源三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三高”,“三高”一般指“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的总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麦乳精、蜂胶等商品上,如上述商品有治疗三高的功效,则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上述商品不具有治疗三高的功效,则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62569号“基源三高”商标:

基源三高   

申请/注册号:2366256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湖北三强药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虫草鸡精(3005)、酵母(3017)、烹饪用亚麻籽(调味品)(3016)、烹饪用酶(3017)、人食用小麦胚芽(3008)、麦乳精(3001)、人食用小麦胚芽(3006)、发酵剂(3017)、蜂胶(3005)、蜂王浆(3005)、冰糖燕窝(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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