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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泰克”遇上“阿莫泰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5
“阿尔泰克”遇上“阿莫泰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91800号“阿尔泰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5···

“阿尔泰克”遇上“阿莫泰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91800号“阿尔泰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5724号“阿尔泰AER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48984号“阿莫泰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290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5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阿尔泰克”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阿莫泰克”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锭、金属杆、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普通金属合金、铝箔、粉末状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用于屏蔽电磁波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91800号“阿尔泰克”商标:

阿尔泰克    复制

申请/注册号:233918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深圳阿尔泰克轻合金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铝丝(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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