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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粤客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第一分公司“潮香牛宴”与“潮香楼 ”商标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2
上海粤客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第一分公司“潮香牛宴”与“潮香楼 ”商标近似案例申请人因第23280811号“潮香牛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

上海粤客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第一分公司“潮香牛宴”与“潮香楼 ”商标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3280811号“潮香牛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8877604号“潮香楼 ”商标、第12761096号“潮香酒家及图”商标、第8858786号“潮潮香”商标、第7059914号“金潮香及图”商标、第21714267号“潮香牛羊chaoxiangniu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引证商标二的营业范围不包括餐饮行业,不能因引证商标二的保护性申请而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造成严重影响,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店铺图片、网络搜索资料、团购点评截图、销售单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80811号“潮香牛宴”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808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4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粤客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第一分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吧服务(4301)、茶馆(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餐厅(4301)、咖啡馆(4301)、自助餐厅(4301)、养老院(4303)、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饭店(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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